昆山律师
咨询热线:
132 0515 8217

◆ 成功案例

一个由郑律师完成的取得了不错效果的平常案件

日期:2018/4/24 22:26:33 人气:7719

  这个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款项金额也不算大,十多万元,但是对于一个小公司来说,也不算小。一个小公司,总共一二十人,可能一年的纯利率大概也就几十万,其中一笔货款收不回来,可能十笔生意就白做了,为什么呢?因为利润低啊。

  想想看,这一二年,昆山中小公司的行情,人工难招持续,人工工资稳重有升,厂房租金增加接近一倍,原来一般是15元左右,现在基本是28元左右,原材料基本都在涨价,但是产品价格却在持续走低。

  郑律师碰到太多的中小公司的老板,都说生意太难做了。甚至一个委托人说,如果厂房租金涨价了,我就生意不做了,我一年辛辛苦苦纯利润也就二三十万,租金一涨就没有了(这是一个郑律师代理的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我肯定不做了,一点钱都赚不到了。

  好了,写写就跑题了。

  今天写的这个案件,虽是买卖合同中的货款纠纷案件,但是也有其复杂的一面。一、证据材料欠缺。合同不全,送货单只有一部分,也没有被告的盖章或签收人签名;二、证据材料缺原件。除送货单和发票外,合同、对账单都没有原件,都是QQ拍照件,并且照片也已打不开;三、主体混同。被告公司有一个联络人,分别代表三家公司,货物送哪里?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哪家公司?钱由哪家公司支付?都是有这个联络人来安排。

  反正这是郑律师所见的公司经济纠纷案件主体中,买卖合同或承揽合同手续比较欠缺的一个公司了。甚至,部分案件事实连委托人自己也搞不清了。

  接下来,郑律师确定被告主体,拟定起诉状,确定案由,分析和选择有利的管辖法院,撰写攻防策略,准备备用方案,申请财产保全。2017年12月22日案件快递至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8日常熟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通知郑律师可以立案缴纳诉讼费,并且直接加郑律师的微信号13205158217,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拍照微信发给了郑律师,这是多高的效率啊,要知道绝大多数法院,都要寄快递通知律师缴费,也有一小部分是,电话让律师记个户名、开户行、账户进行缴费。

  还有一点,值得表扬常熟法院,就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申请费同时缴纳。绝大多数法院,包括昆山法院,都是立案的时候缴纳案件受理费,缴纳保全申请费的时间,需要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移交至审判庭承办法官手上后,才能缴纳保全申请费。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法律效果,操作便捷和效率等方面来讲,郑律师都赞成前一种一并缴纳的方式。因为保全都是形式审查,完全没必要让承包法官来办。

  再接下来,送达开庭传票等,确定开庭日期为2018年2月11日9:00。但是这个时候问题出现了,送达被告的开庭传票等退回来了,没人签收,根据案情判断,应该是被告已经停产了,或是搬至其他地址了。承办案件的朱法官告知后,郑律师又提交了一个联络人的地址,实际这个地址就算送达,被告不出庭也没有法律效力。当然这个地址,联络人是签收了。

  可是又被告知,冻结的被告账户,只有几百元钱。这个时候郑律师感觉歇菜了。

  这里面还有几个小插曲,要感谢法官的辛劳,大概2018年1月份苏州江苏地区连续下了几场大雪,保全的法官就这几天冒着天寒地冻的大雪恶劣天气去被告所在地冻结账户的,其中好像有一个女法官开车后不久抛锚又打的回来(具体不太记得清了,所以案件要及时写),这个是后来联系朱法官的过程中朱法官告知郑律师的。

  写到这里,也顺便讲一讲异地保全的事情,基于目前的科技或操作,诉讼保全都要到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进行的,如要查封账户,那要到被告所在地开户行进行冻结。这个对保全的及时性是个很大的考验。通常法院案多人少,造成保全的时限都要拉长,甚至有些法官就是不同意保全,他说来不及没时间。所以,常熟法院朱法官的及时保全是备受称赞的。

  案件到这里,比较被动,郑律师正准备追加被告的时候,又出现了新的转机。2018年2月5日被告联络人联系原告同意付款,但是付款期限要到2018年3月10日,并且要求原告在2018年2月11日前向法院申请撤诉。

  原告法定代表人问郑律师能不能签,我说可以签,但是必须开庭前到法院签,开庭前付清,加上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律师费,都由被告承担,同时,如有任意期未按时足额支付,须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并且款项付清才能申请撤诉。经多番交涉,除付款期限延迟到2018年3月10日,其他条款最终被告都同意。

  付款期限延迟到2018年3月10日,其实郑律师一直是拒绝的,但最终判断被告在2018年2月11日开庭前支付可能的确有困难,同时被告的确是有诚意的,才最后同意的。

  可是,被告的做法仍有不放心的地方。最主要的是不在开庭前到法院签,一是不到法院签,就没有司法效力,不能直接申请执行,完全取决于被告的诚信,撤诉了还要再起诉。二是不在开庭前,那法院开庭还需要如期进行,并进行缺席审理,相当于没有达成协议。

  郑律师综合案件,觉得即使如此,仍然可行。因为一来虽然第二次送达有签收,但不是被告签收,这样就是没有依法送达,按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公告送达,2018年2月11日的开庭只能取消。这样郑律师不出庭就不视为撤诉。二来郑律师经计算审限,2017年12月28日立案,简易程序3个月,至2018年3月27日到期,可以等被告在2018年3月10日支付款项后,视情况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如果被告按期支付,则郑律师提交撤诉申请,这样不需要办公告送达手续,案件了结。如果被告不按期支付,则再办理公告送达手续,离2018年3月27日到期简易程序审限还有时间。当然推迟办理公告送达时间需要得到朱法官的同意,一般情况下法官是不会同意的。郑律师立即沟通朱法官后,不但得到朱法官的同意,还得到了朱法官的协助,朱法官说他来联系被告,给被告施施压力,说调解协议必须到法庭盖章,让被告2018年2月11日前来盖章。

  让被告在2018年2月11日前到法庭盖章,被告勉强还是同意了,但是最终还是没到法庭盖章。这个关系不大,因为郑律师已经有了前面的备用方案。

  那让被告在2018年2月11日前盖章还是必须的。就在2018年2月5日被告提出同意付款的当日,郑律师就拟定了调解协议书,由委托人确认后,通过微信方式发至被告联系人,由被告负责人确认盖章后,快递给原告。这个时候问题又出现了,被告不同意先盖章,快递给原告,要原告先盖章快递给被告,被告才同意盖章。郑律师判断这个可以同意被告,没有实质影响。因为就算被告不盖章,那就相当于没有签订协议书,但被告确认货款金额的沟通记录,还是可以佐证案件诉讼请求的。

  这个时候原告也都提前春节放假了,2018年2月15日是年三十。只有留守员工,那郑律师把调解协议书发至原告法定代表人,再发至留守员工盖章,这样盖好章的时间已经是2018年2月7日了,再快递被告,被告再盖章,快递原告,收到时间已经是2018年2月11日下午了。

  这样2018年2月11日的开庭郑律师也没必要到庭了。

  2018年2月12,被告的诚信出乎原告预料,提前支付了20000元,但是这个款项是通过第二家公司支付的。

  2018年3月10日,被告的信用又大失所望,一分钱也没付。这时朱法官也在催郑律师了。郑律师又催被告,被告说还在对账中,让郑律师感觉一头雾水。

  这样催到2018年3月14日支付了二笔,第一笔22000多,是通过第三家公司支付的。第二笔3400多,是通过被告支付。

  2018年3月15日支付二笔,第一笔通过第二家公司支付了99000多,第二笔通过被告支付了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和保全申请费。支付第二笔前又出了一点点小插曲,被告提出要提供发票,郑律师告知被告,这个票法院都是开具的原告的抬头,归原告所有的,司法实践中也从没有票据给被告的,只能找点其他快递费、过路费的票据,被告也同意了。

  以上已支付款项中还包括了20000元的违约金,这个原告都没有提出,被告就主动付了,因为被告认为自己违约了,延迟了四五天。要知道这笔20000元的违约金,原告没打算让被告支付的,因为签订调解协议书后,延迟几天付款是常见的,只要被告延迟几天还是付款了,违约金就不追究了。所以,这一点被告的守信又超乎想象。

  总之呢,这个案件通过委托人的信任和配合,郑律师丰富的实践经验,不断的及时的谈判沟通,在争取权利的同时,又兼顾了时效,辅以法律文书的制约,法官的协调支持,促成了这样一个满意的结果。

  原告呢,一笔拖延了大半年,催促无数次的十多万的款项,通过郑律师的代理,经过三个月不到的时间,全额拿回,还多拿了20000元违约金,还有所有的成本,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和保全申请费都由被告承担,还有比这更满意的结果吗!要知道原告起诉前的预期是不大的,心里是忐忑不安的。

  本案没有高深和疑难的法律规则和理论,没有错综复杂的事实和证据,没有激励的法庭对抗,就是一个由郑律师来谈判沟通协调完成的平常案件,但处理过程算一个有意思的案件,取得了不错效果的案件。所以,特记之。

 

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 郑宝华律师 禁止转载

 


◆ 热门动态
◆ 联系我们 更多 >>
电话: 13205158217 郑宝华律师
邮箱 :13205158217@163.com
律所: 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
地址: 昆山市珠江中路199号金鹰国际27层

个人微信号 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 2018 昆山金牌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郑宝华免费咨询电话:13205158217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珠江中路199号金鹰国际27层 邮箱:13205158217@163.com 昆山律师微信号:13205158217
苏ICP备17066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