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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昆山行政协议无效的诉讼时效

日期:2019/9/30 9:36:13 人气:1934
        昆山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时效应分为以下两类: 


        1.行动的一般限制。行政机关在作出特定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权利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讼的权利或者起诉期限的,从起诉时起算。个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该知道起诉权或起诉期限,但从知道或应该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算起。这将需要两年多的时间。复议决定不通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提起诉讼的权利或起诉的法定时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特殊的行动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的内容的,起诉期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特定行政行为的发生之日起计算。被知道。如果由于不属于检察官本人的原因而导致的延迟时间超过了起诉期限,则在起诉期间不得计算延迟时间。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无法提起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计算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时间。人民法院对涉及房地产的特定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不予起诉;对其他涉及房地产的特定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五年,不予受理。


        阅读本文后,我们需要对此有一个清晰的了解,为了通过诉讼维护权利,我们需要清楚法律限制的法规。本文也有详细的介绍,根据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我们必须注意这个时间节点,以便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昆山律师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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