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陈诉 原告王春彦2006年3月31日进入被告昆山皇准博士五金有限公司但任业务助理一职,工资每月2000多元,2009年3月被告实际出资人张淑贞找到原告,告知原有的法定代表人卢孝舟要出国,现在没有人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要求原告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二个月,并保证二个月之后就变更为其他人。原告虽不同意,但考虑到是被告的员工,以后在被告不大好做,逐答应就二个月。二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变更原告的挂名法定代表人,被告一直不予理会,2010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在挂名法定代表人期间,多次有被告的债权人联系到原告,催要债权要求承担责任等事宜,对原告造成诸多困惑和焦虑。
另原告在被告就职业务助理期间,从未在被告出资,也从未在被告的相关章程、投资协议书、股东名册等文书上签字,也从未享受被告的出资分红,也从未参与过被告的经营活动。
案件代理经过及结果
2011年7月18日原告委托昆山律师郑宝华电话13205158217发送要求被告办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工商变更登记的律师函,被告拒绝签收,至今不予理会。
2011年10月26日郑律师代理原告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承担诉讼费、查档费、律师费。被告收到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后,知道已经无法再拖延,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于2011年12月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此案了结,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